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未纳入名录的单位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统筹土地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负责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和管护,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产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情况,可以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储备周转用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