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或者变相延长期限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