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或者变相延长期限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