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加气经营者未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