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作业以及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