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