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