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和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调压设施)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用户或者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