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运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