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