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