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