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