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