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对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农村人居环境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