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对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农村人居环境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