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政府投入、村民自筹、社会资助、经营主体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的合理分担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