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