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服务、监督等活动,主要包括村庄的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