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服务、监督等活动,主要包括村庄的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