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体制,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分类指导、示范引领、建管并重、制度保障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