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