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