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