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设施;

(二)道路、绿化设施;

(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四)其他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