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设施;(二)道路、绿化设施;(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四)其他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