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