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