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