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尽到责任人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