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