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