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尽到责任人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