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