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