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