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培育厚重、笃学的校园文化,传承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二)幼儿园、中小学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儿童、学生的文明素养;(三)遵守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疏导机制;(五)其他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