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三)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四)孝敬、赡养父母,常回家探望、问候、照顾老人;(五)未达法定婚龄、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