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节约土地资源,节地生态安葬;(二)自觉使用节能、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三)不向河流、湖泊、山塘、沟渠等水体排放污水、排泄物、污染物,或者倾倒垃圾;(四)不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六)其他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