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一)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二)自觉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三)不转发、转载和宣传内容低俗、迷信、淫秽的信息;(四)网络发言使用文明语言;(五)不泄露他人的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六)其他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