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土地资源,节地生态安葬;

(二)自觉使用节能、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

(三)不向河流、湖泊、山塘、沟渠等水体排放污水、排泄物、污染物,或者倾倒垃圾;

(四)不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六)其他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