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意吐痰、倒垃圾、扔废弃物、涂划等;

(二)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注重绿色环保,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在非禁止吸烟区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不劝他人吸烟;

(五)餐饮、理发等行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口罩;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出行时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

(七)其他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