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一)市辖各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二)县(市)辖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公路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