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的;
(二)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三)在车身上粘贴、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四)使用反光漆面改变已登记的车身颜色的;
(五)改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限速、脚踏骑行装置,以及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的;
(六)非机动车号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补换,并被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提示补换之日起20日内仍未补换的;
(七)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行驶证、车架编码、号牌,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