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

(一)市辖各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县(市)辖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