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