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