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