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害、破坏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