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