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