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