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和实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六)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