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水质,开展新污染物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

(二)依法查处影响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一体化监测监控系统,优化监测监控网络,完善监测监控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