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三)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排除水污染事件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